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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6)——律师挖的坑谁来填?

蒋彧 法与译 2019-03-23

 

李宰诉美国政府

——律师挖的坑谁来填?


原案名:Jae Lee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6月23日

案号:16-327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327_3eb4.pdf


主笔:罗伯茨大法官(肯尼迪、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阿里托大法官除第一部分外附议;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审理)


判决主旨:因律师的建议,被告接受辩诉交易,未经庭审而认罪,导致被告被判刑并驱逐出境。尽管被告并无有效抗辩理由,但是被告因之丧失了庭审机会本身已然构成损害结果,因此,律师提供了无效辩护,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


判决译述:

 

1. 律师挖坑被告跳

 

1982年,13岁的李宰跟随父母从韩国来到美国,在纽约定居下来,从此再也没有回到韩国。李没有成为美国公民,但他拿到了绿卡。

高中毕业后,李独自来到田纳西州的孟菲斯,先后开了两家中餐馆。然而,在经营生意的同时,李在背地里还从事了一些非法活动。2008年,联邦警局接到线人的密报,称李在过去的八年间向自己出售了大约200颗摇头丸以及两盎司的大麻。警察搜查了李的家,发现了毒品以及一把上膛的步枪。李承认毒品归自己所有,也承认自己曾向朋友提供过毒品。

于是,大陪审团因李以传播为目的持有毒品而决定起诉他。在辩诉谈判中,李的律师说,如果他认罪,可能只需要短期服刑;而如果拒绝认罪去接受审判,他面临的刑罚会更重。

李宰担心自己不是公民,怕因此被驱逐出境,于是反复向律师确认。律师承诺说,只要认罪就不会被遣返。基于律师的承诺,李决定认罪。

最终,初审法院判处李宰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天,缓刑两个月。然而,李很快得知,认罪的后果并非只有坐牢。实际上,李认的罪是《移民和国籍法》中的一项“加重重罪”,犯此重罪的非美国公民将依法被强制驱逐出境。他掉进了律师挖的坑里。

于是,李迅速提起动议,要求撤销他的认罪协议,并宣称他的律师实质上提供了无效辩护。

 

2. 进坑容易出坑难

 

在证据听证会上,李宰和他的律师均作证证明,“被驱逐出境与否是李考虑接受辩诉交易的决定性因素”。而李作证说,律师曾向他保证,如果辩诉协议中不包含被驱逐出境的后果,那么政府就不会遣返他。

然而,李的律师也作证说,由于证据确凿,即使李不认罪,他在审判中也将难以胜诉。不过,如果他早知道李认罪后会被遣返,他还是会建议李接受审判。

基于此,李主张自己是因为律师的失职而失去了接受审判的权利,并请求法庭撤销其认罪协议。

可是政府不这么想,拿出Strictland v. Washington判例。早在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曾在此案中明确了无效辩护的双重证明标准,一是辩护缺陷标准,即确定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损害结果标准,即确定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是否带来损害和不利。前一标准为因,后一标准为果。只有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才可能存在无效辩护,且只有缺陷行为致使被告人承担了不利后果,才构成无效辩护。

在本案中,政府承认律师确实存在辩护缺陷行为,但是被告却不能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害结果。因为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就算他接受审判,得到的可能是更长的刑期加上驱逐出境。因此政府主张,就算没有律师的失职,李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接受审判了,也基本上可以确定不会出现对李有利的诉讼结果,故不存在无效辩护。

初审法院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都赞同政府的主张,于是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3. 最高法院伸援手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在刑事诉讼(包括辩诉交易)中有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为了证明律师提供了实质上的无效辩护,被告需要证明律师的辩护存在缺陷,且这种缺陷对诉讼结果产生了不利影响。前者毋庸置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是否能够证明律师的无效辩护使他遭受了不利结果。

在Strictland案中,最高法院将不利结果表述为:“如果没有律师的失职,有可能合理出现不同的诉讼结果”。其中,“不同的诉讼结果”是指对被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可能”“合理”是指能够合理期待有不同的诉讼结果的出现。由此,政府主张,由于被告不能证明接受庭审的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更加有利,那么当然也就不能证明他遭受了不利结果。

然而,最高法院并不打算探究假设被告经过庭审后,审判结果是否比辩诉交易的结果更有利,因为被告根本就没有经过庭审。相反,最高法院认为,律师的辩护缺陷使得被告认罪,从而放弃了出庭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其产生了不利结果。

同时,最高法院认为,在审视无效抗辩的双重证明标准时,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去证实被告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李声称若知道自己将被驱逐出境,他绝不会作有罪答辩的,宁愿在庭审中搏一搏。诚然,认罪必然被遣返,而如果出庭接受庭审,李尚有渺茫的机会。对于长久居住在美国而与韩国基本毫无联系的李来说,只要能够免于被驱逐出境,刑期长短对他而言其实没有实质性区别。(大法官们很贴心有木有)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李能够证明“如果没有律师的失职,有可能合理出现不同的诉讼结果”。

 

4. 韩国游子愿坐牢

 

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了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李宰将重新出庭接受法院的审判。对他而言,能在美国的监狱多待上几年,也比被遣返回韩国要好,因为他三十多年没有回过韩国,也和韩国没有任何联系了。美国已经成了他的故乡。


本篇译述作者:蒋彧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梦想是成为一名律师。非常有幸能够加入高老师的译述团队,在高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我明显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目前,我很享受做译述的过程,并且希望能够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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